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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专栏】警示案例镜鉴录(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3-25 发布者:翼建站 文章来源:微信转载 阅读 :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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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镜鉴录

-2024年第一期-


为深化推进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案后整改“后半篇文章”,强化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深刻理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强震慑固防线作用,我院推出“警示案例镜鉴录”警示教育专栏,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持续推进我院廉洁文化建设。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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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甘孜州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波在药品采购和入库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问题。

2004年至2019年,王波利用担任州医院药剂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采购和入库、更换新品种药、供药回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个药品供应商所送现金共计258万元。同时,王波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6月,王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处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案例二: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人民医院门诊内科主任李玉杰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利益,违规收受药品回扣款问题。

2015年11月至2020年4月,李玉杰在担任原南岔林业局职工医院内二科主任、内一科主任期间接受医药公司业务员臧某清的请托,在给患者看病过程中侧重使用有回扣的药品以获得回扣。截止到2020年4月,李玉杰共收受臧某清以汇款和微信转账给予的药品回扣款人民币257750.00元。2020年10月,李玉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12月11日,李玉杰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乌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1年3月李玉杰受到政务开除处分。(来源:南岔县纪委监委)


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前述行为规定了具体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睢薄?/spa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第五十六条对前述行为规定了具体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睿磺榻谘现氐?,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提示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九条: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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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药品、器械、耗材“带金销售”是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牢记治病救人的初心和使命,自觉抵制医疗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不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触碰底线红线,把患者的健康放在首位,切实维护患者利益,保持良好的医德医风。


-END-

图文|纪检监督科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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